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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学院实习(实训)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0-09-16

 

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践教学工作质量,规范我校实习(实训)经费的用途,提高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,结合我校实习(实训)工作实际,特制定《昆明学院实习(实训)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》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实习(实训)经费的使用范围
(一)支付实习(实训)单位的费用
支付给实习(实训)单位的费用包括:支付给实习(实训)接收单位的指导费、管理费、活动费和办公费等;
(二)支付实习(实训)学生的补贴费用
支付给实习(实训)学生的补贴费用包括:交通补贴、住宿补贴、伙食补贴等;
(三)支付实习(实训)指导教师的费用
指导教师指导实习(实训)工作,根据学生实习(实训)地区不同,分市区内和市区外两个标准执行:
1.指导教师在市区(五华区、盘龙区、官渡区、西山区、安宁市、呈贡县)指导实习(实训)工作,计算其教学工作量,根据各院、系的课时核发标准,发放指导教师酬金,并发放一定市内交通补贴;
2.指导教师在上述地区以外指导实习(实训)工作,计算其工作量,根据各院、系课时核发标准,发放指导教师酬金,并参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差旅报销规定报销差旅费。
二、实习(实训)经费的使用办法
(一)所有实习(实训)经费由各教学部门包干经费中支出;
(二)各教学部门领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,负责本单位实习(实训)经费的审批,并报教务处审核;
(三)实习(实训)经费的使用标准参照《昆明学院实习(实训)经费使用标准》(附件)执行;
(四)所有实习(实训)经费的报销,根据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,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使用项目或非实习(实训)活动必须的项目支出,不予报销;
(五)对分散实习(实训)的学生,各院、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,把相关实习(实训)经费提前发放给分散学生(含实习实训指导费、交通费),实习(实训)结束后,学生凭相关票据报销实习(实训)费。
三、实习(实训)经费的使用原则
     各院、系应根据《昆明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》(试行)的要求,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工作。同时,要加强经费管理,保证实践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,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,尤其是实习(实训)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,确保实习(实训)工作质量的稳步提升。
四、附则
    本办法2010年第五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实习(实训)经费管理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
昆明学院实习(实训)经费使用标准
(试行)
 

项 目
用 途
标 准
备 注
1.支付实习(实训)单位相关费用
管理费
指导费
活动费
办公费
25元/生、周
1.管理费含实习(实训)单位的办公费、水电管理费等;
2.指导费含实习(实训)接收单位指导人员的实践、操作指导费;
3.活动费含实习(实训)资料费及必要的活动费用。
2.支付实习(实训)学生各类补贴
 
(注:此项支出各院、系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)
交通补贴
4元/生、天
支付市区内实习(实训)学生。
住宿补贴
5元/生、天
支付市区外实习(实训)学生。如实习(实训)接收单位已安排住宿,将不再发放住宿补贴。
伙食补贴
5元/生、天
支付市区内外实习(实训)学生。
3.指导
教师费
市区内
计算工作量(每天2课时),按各院、系课时标准核发酬金,并发放每天10元交通补贴。
市区外
计算工作量(每天3课时),按各院、系课时标准核发酬金,并参照学校有关差旅报销规定报销差旅费。

 
备注:实习(实训)时间按每周5个工作日计算。